領事費

章節 項目 美金
商業文件
出口文件認證
44 商業發票 15
46 提單 15
50 產地證明 25
52 裝箱單 / 重量單 / 明細 12
一般公司文件認證
53 國外公司商業憑證 165
54 商標讓渡 135
56 商標延期/轉讓/更新/授權 135
58 商業用之化學處方產品 95
其他一般文件認證
65 出生/結婚/死亡證明/戶口謄本 30
68 警察局刑事紀錄 (良民證) 35
72 中等學歷相關證明文件 25
73 高等學歷相關證明文件 35
73 備註 21 初等學歷相關證明文件 gratis
護照/簽證/旅行文件
66 領事護照簽發 55
67c 美國/俄羅斯/加拿大護照持有者 160/160/75(U)150(M)
67c 澳洲/紐西蘭護照持有者 135/140
67b 單次入境簽證 65
67c 多次入境簽證 100
71 通行證 30
71 未成年子女旅行同意書 55
司法文件認證
80 全權授權書 115
81 特別授權書 95

相關備註:

  1. 以上列表均依據本(九十八年)九月使生效之巴拉圭共和國第4033號領事關稅法,並廢除先前(八十九年) 頒布之第1844號領事關稅法。
  2. 上述列舉為本館領事序號中較常為之申請項目。
  3. 上述金額含括領事關稅法之第78章(第4033/10號之第11條),「行政手續費用」。
  4. 在此提醒,上述金額為提供參考使用,所有領事相關申請文件之確切規費,則在遞交申請文件的同時經審核後告知。

領事稅則應用:

領事處有義務在每份認證文件收據上註明:

  • 領事紀錄序號。
  • 申請文件之領事稅則章節。
  • 申請文件所繳納之美金金額。
  • 領事負責人之簽章。

行政費用:

依據上述領事關稅法4033/10號第78章,文件認證均須另付15美金的行政費用
(除法規中第44至52章所列項目除外)。

領事稅繳付:

依據法律條款收取領事稅,於認證文件上黏貼領事印花稅票。

經使館確認應繳文件齊全無誤後,會依領事稅則開立存款憑條,註明應繳納之美金金額及其文件代號,以便申請人至巴拉圭共和國大使館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之帳戶匯款。

注意:

巴拉圭共和國駐華大使館領事處管轄權限僅限中華民國(台灣)之公民及此領土境內之事務。